原告苏州名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名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名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原告工程款8890119.50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债务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的1、2两项变更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优先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5851178.82元及相应债务利息(以5851178.8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优先支付诉讼费74030元、鉴定费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03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底,原告开始为被告建造位于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在施工期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1#、2#、3#(后变更为7#)、4#、5#共计**栋车间发包给原告施工,每栋车间当时规划面积为6600㎡,总建筑面积33000㎡,合同总价款为20000000元。施工中,被告将1#车间变更为7920㎡、7#车间变更为3168㎡,2#车间6600㎡保持不变。2#、7#车间于2013年上半年建...(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