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商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保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寿财保商都支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财保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对标的车辆变速箱等部件的损坏是否与涉水有关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标的车的合理损失,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对标的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0元。在一审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提供《...(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