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伊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白*、张飞挪用公款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内0627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飞、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上诉人张**辩护人贺**、王**、上诉人白**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张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月11日,为促进伊金霍洛旗农牧业发展,规范引导农牧民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让更多的农...(本文书还有1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