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被上诉人王*借款本金115000元及逾期利息;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王*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遗漏了部分事实。武*借用上诉人父亲的一辆家用小车抵押给王*,王*已将小车变卖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借款,一审判决对此未查明不当。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武*借款应为其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涉案借款应属武*个人借款。上诉人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半年内武*连续四笔借款上诉人均不知情,并且武*因外债太多2015年已经不回家了,每...(本文书还有3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