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第三人鹤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市社保局和第三人鹤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2017年3月16日向第三人鹤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市社保局委托代理人成**、王**,第三人鹤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系第三人公司员工,从事消防监控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劳动关系建立至今,欠缴2008年8月至2011年10月的基本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享受社会和保险的福利,被告并未依据《社保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