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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龙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琼01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0
  •  
  • 【案例概要】

    原告陈**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文龙村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李*丽支付2015年2月12日征地补偿款70000元、2015年9月30日征地款90000元,共计16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生后户口随父落户在海口市××区,农业家庭户口。1999年11月22日,原告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墟社区居委会居民吴*儒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没有迁移户口。在文龙村参加土地承包经营,且在嫁入地没有分配承包地和土地补偿费,没有居住在嫁入地。海口市秀英区农林局统一向文龙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李*丽与其父母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同承包土地,原告一直居住实际生产和生活在文龙村,并参加...(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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