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文龙村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李*丽支付2015年2月12日征地补偿款70000元、2015年9月30日征地款90000元,共计16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生后户口随父落户在海口市××区,农业家庭户口。1999年11月22日,原告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墟社区居委会居民吴*儒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没有迁移户口。在文龙村参加土地承包经营,且在嫁入地没有分配承包地和土地补偿费,没有居住在嫁入地。海口市秀英区农林局统一向文龙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李*丽与其父母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同承包土地,原告一直居住实际生产和生活在文龙村,并参加...(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