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德镇市基督教协会诉被告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德镇市基督教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景德镇市××山中路××南面××楼第二间房屋(正对珠山中路的**楼第二间,面积约十几平米);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座落于景德镇市××山中路××号(房产证号**××3)房**原告所有,1996年7月6日被告母亲段金妹向原告出具借条,称其是一名基督教信徒,由于住房被洪水摧垮无法居*,请求原告借房一间居*,待其房屋维修好以后就归还房屋,并且愿意支付房屋租金。原告提供面积约为十几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法院勘验为准)的房屋给段金妹及被告...(本文书还有2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