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锡林浩特市天亨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伊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从2008年8月开始陆续给被告开发的天亨汽贸城提供石粉、水泥等建筑材料并且原告提供推土机、铲车等给被告干了部分工程,所提供材料和所干工程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至今所欠款项共计442801.76元。原告念于与其合作多年,每次讨要,被告一直推辞,原告一让再让,但被告直到现在仍然找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和所做劳务工程款共计442801.76元及利息。
被告锡林浩特市天亨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董**只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委托人的权利,权利人没起诉,董**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给被告开发的天亨汽贸城场区内路*进行施工,20...(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