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刘*、刘**、刘**委托代理人王**、岳**,被上诉人史**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内蒙古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03时,史**驾驶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内蒙古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15km840m(北幅)处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翻滚到高速公路右侧路基下,在翻滚过程中刘...(本文书还有2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