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方**、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才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3月30日8时40分许,被告方**驾驶皖n×××××(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肥东县燎原路横大路交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原告李*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及皖a×××××号小型客车乘车人杜兆雷、李*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杜兆雷和李*元无责任。皖n×××××(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