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东**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号驳回起诉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之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对于李**要求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李**明确表示拒绝追加王*梅为本案被告。在延庆东**村委会并非本案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李**坚持要求延庆东**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就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显属不当。首先,李**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李**的诉讼权利。其次,正是由于延庆东**村委会为王*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了林木砍伐许可证,才导致李**的树木被砍伐。延庆东**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李**以其为被告是正确的。二、对于李**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第二至第七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该财产损失“系该院强制执行中造成的,是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后果”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就上述诉讼请求的起诉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恰恰说明其已经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三、正是由于延庆东**村委会对“下集建(东**)字...(本文书还有5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