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本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及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00元、支付欠款违约金462000元(2015年12月26日-2018年9月25日,月息2%计算,同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承担2018年9月26日始至欠款偿还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2.判令被告国本公司及被告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明确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吴**协商承包了位于西宁市××区海湖名扬项目的劳务,2013年底全部工程交...(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