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李*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51600元,及截至2018年5月1日的违约金9030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2日至全部租金交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7日,泰阳公司与第三人亚联公司就泰阳公司开发的青海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南**层**号间,建筑面积12332.54平方米的商铺签订了《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商场南**层商铺租赁合同》。2016年8月8日,李*与第三人美恒公司签订《青海美恒商贸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泰阳国际商贸中心位于**层b区114号商铺。2017年3月6日,泰阳公司与第三人美恒公司协商签订了《关于解除<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南**层商铺租赁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27...(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