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第三人青海美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恒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1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罗**支付租金46200元(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泰阳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阳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美恒商贸城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装修免租期为15天,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租金采取每半年提前支付的约定,罗**和美恒商贸公司约定的免租期仅为15天。根据《关于解除〈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号楼商场**层商铺租赁合同〉的协议》可知,自2017年...(本文书还有3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