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酒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人寿酒泉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郭**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进行了相关询问”属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在投保时进行了询问且得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确认。保险合同采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列举制定的”重大疾病”是恰当的。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是确定的。2.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7日才向法院主张解除行为无效,本案被上诉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故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本案并不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列明的45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文书还有4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