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徐*,男,196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盛*,女,196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徐*,女,197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孙*、徐*、盛*、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苏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徐*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产(以下简称**室)系于**与徐*婚后于2001年8月2日购置资产,于**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徐*所担保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于**不承担责任,就徐*的担保债务进行执行,不应拍卖执行**室。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但该条适用...(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