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起诉称:李*于1986年2月**日出生,其出生后我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1991年我与李*母亲离婚,李*直至跟随母亲生活,在与母亲生活期间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都由我负担。李*毕业后,我为其先后多次安排工作,我虽未与李*共同生活,但我一直履行作为父亲的应尽职责。现我近60岁,渐渐失去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难以维持生活,李*对此不闻不问,亦不愿承担赡养我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向我履行赡养义务即支付生活费500元/月、代我补缴社会保险30000元。
李*答辩称:李**对我未尽到父亲的责任,1996年李**与我母亲正式分居,我...(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