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返还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蒋*于2017年10月9日向张**借款100000元、2017年10月10日向张**借款10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蒋*辩称,借条中蒋*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张**向其转款200000元是事实,但此款不是借款,而是张**偿还其之前的欠款。
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公安局涡北派出所出具的重复户口注销说明、2017年10月10日借...(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