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2、韩*1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改判支持王*1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对于购房出资情况没有查明。一审采信《协议书》、《购房资金说明》,但却认定王*1与王*2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错误。
王*2辩称,同意王*1的上诉请求。
韩*1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昌平区天通中苑房屋是王*2与韩*1的夫妻共同财产。王*1对该房屋的出资是赠与,王*1与王*2不是借名买房关系。王*1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王*2与韩*1离婚争夺财产。
王*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王*1与王*2就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诉讼费由王*2、韩*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2...(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