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纪**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纪**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986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经案外人田*介绍,被告纪**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98600元,先由案外人田**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后因被告为实际借款人,于2017年8月27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利息,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纪**辩称:本案证据是原告在内的20余人胁迫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借据。从借据的形式判断,本案应为债权转让纠纷,案外人田*与被告之间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只有7992000元,但对外的债权转让金额高达84936000元,被告与原告无经济往来,本案所述1198600元巨额借款根本未实际发生,被告无需偿还原告借据所载借款。
当事人...(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