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一审认为,2017年4月26日晚,姚**父亲姚朋德通过姚某1在其住院的医院交给其丈夫蒋*文1万元明显错误。首先,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其目的是将矛盾化解,日后希望还能成为亲家,所以才会在调解协议的落款处由中间人,即该案的证人姚某1出面调处并签署保证人的字样。如果当时给付的话,在第一条中就会注明已给付1万元或由其丈夫出具收条以作为派出所存档,用以案件了结的依据。其次,姚某1在调解协议中是保证人,在该案中又是证人且与姚**是平辈的兄弟,故该证言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证人之间的陈述...(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