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给付剩余购房款126000元;2.判令被告王**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剩余房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楼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奈曼旗青***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房屋总价款为28000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交付定金54000元,并于2016年9...(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