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罗县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平罗县住建局)、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平罗县住建局与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虽然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该协议第八条对纠纷处理方式明确约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有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纠纷,有可能会让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故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2.平罗县住建局与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程序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征收机关未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未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未做到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未依法进行评估、未制定明确补偿标准...(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