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第三人四川迈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迈鼎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四川迈鼎西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对《协议书》实际履行情况未进行实质审查,应查明陈**价值700000元的钢筋型号、数量、单价,及采取什么方式、送到郑*什么工地、谁签收的。在一审庭审...(本文书还有2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