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天公司)、李**,原审被告谢**、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县人民法院(2018)藏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奉天公司,原审被告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江*县人民法院(2018)藏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奉天公司、李**承担支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奉天公司、李**承担。事实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吴*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并不能证实,对于欠款数额问题,2015年8月在江*兵站防水工程完工期间,...(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