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众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电控公司)与被告新疆通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业电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通力电子公司、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业电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35,772.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5,365元(按照月息2%计算,期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2,645元,以上共计2,113,782.6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通力电子公司建立配电箱、配电柜供销关系,2017年9月11日经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确定��力电子公司总计欠原告货款1,835,772.67元,于2017年10月20日还款30万元,201...(本文书还有2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