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次仁旦巴,男,1972年7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当曲河东路**号,现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羊八井镇923电厂街道,身份证号码540122**********1x。
再审申请人阿文货运信息咨询部因与被申请人次仁旦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阿文货运信息咨询部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公正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只提交了1份《运输合同》,而该《运输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4月14日,并在合同末页进行了特别约定:“(1)装货时间2天时间4月14日、15日、16日。(2)卸货时间...(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