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骆*(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户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骆*公司)、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骆*户外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福*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广东骆*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所以锋线公司不应成为本��被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和骆*户外公司所在地均在福*省晋江市,广东骆*公司诉骆*户外公司的纠纷应由福*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骆*公司、锋线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