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锦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锦国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只欠宫*247007元,宫*于2013年7月10日和7月25日在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次取款46.10万元和26.72万元,该事实有其向该公司出具的《借据》作为新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时,宫*承认工资表签字人员身份和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却又以没有领取此款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以南通锦国公司举证不能为由判令其再给宫*728200元系事实认定错...(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