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邓**因与被上诉人中南大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邓**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刘**、邓**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本案适格被告为长沙市叠峰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峰公司)。使用本案争议土地及房屋的并不是刘**、邓**,而是叠峰公司。2006年,叠峰公司与长沙工专特种泵厂签订《合作租赁协议书》,并依据该协议和之后的口头承诺使用该土地及房屋至今,刘**只是作为叠峰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实施,邓**只是该公司保管材料的员工。实际租赁使用土地及房屋的法人是叠峰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刘**、邓**。叠峰公司作为一家合法存在的法人...(本文书还有3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