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12时许,上诉人解**前往西宁市城西区赛博数码广场找马某1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二人见面后发生争执,解**持匕首连续捅刺马某1前胸、腹部,致马某1肺破裂,心脏破裂,心包填塞,造成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解**随即逃离现场。当日,解**到公安机关投案。
解**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解**主观上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一审认定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认定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案发后解**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有代为赔偿的意愿。原判量刑过重。经查,1.合作经营合同证明,2015年11月9日,马某1、严某和张某1(解**妻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马某1经营张某1转租的赛博数码广场**楼的餐饮场所,双方利润分配比例为马某140%,张某160%。2.证人赵*(系马某1之妻)证明,马某1与解**之间因为房屋租赁问题存在经济纠纷并为此...(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