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张**连带偿还借款200000元,支付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164000元,合计364000元;2.判令赵**、张**自2018年3月22日起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3.判由赵**、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赵**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刘**借款200000元,约定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4月24日,赵**又向刘**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16年9月10日前按月息二分还清本金和利息。现经刘**索要,赵**避不见面。张**与赵**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赵**...(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