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修海军与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海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修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张**连带偿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26000元,合计326000元;2.判令赵**、张**自2018年3月27日起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3.判由赵**、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2日,赵**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修海军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据一枚。2014年1月28日,赵**再次向修海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两笔借款均至今未还。现经修海军索要,赵**避不见面。张**与赵**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赵**为工程施工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为此,修海军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