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9000元,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此款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此款并非借款,被告不欠原告款项。关于59000元的欠据,系原被告合伙做沙子生意,被告的一个朋友做工程要沙子,因为被告不再沙*,沙*原告管理,被告和原告说了此事,原告提出为了便于做账,让被告打了欠沙款的欠条,被告的朋友给付欠款的时候在平账,被告出具了欠据,后被告得...(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