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浩通科技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望甘池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浩通科技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安装路灯款42500元,支付延期利息112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初,被告原书记宋友华从原告处购买了50盏路灯为村里安装,当时每台路灯的定价为1850元,合计92500元。路灯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原告找被告书记宋友华要款,宋友华说当时没钱,后在当年底原告支付了50000...(本文书还有1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