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上诉称:1、其没有提议强奸张某,在强奸过程中自己没有使用暴力,作用较小。2、在拐卖妇女犯罪中,其只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徐*上诉称:其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魏*上诉称:1、其不构成强奸罪;2、原判对其所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李**上诉称:其不认识受害人张某,在小店里其没有看管张某,一审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19日中午,上诉人南争、许**、徐*、李**到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步行街东侧“畅远”网吧上网时,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张某强行劫持至相山区黄里村南争家中。在南争家中,南争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与李**将张某带到村中一商店里打牌。期间,许**、徐*带张某出去找人未果,二人又将张某带回南争家中并先后将张某奸淫。李**在张某上厕所期间,对张某进行看管。当日17时许,南争、许**把张某带至濉溪县邮政局对面“新华招待所”**房间,南争再次将张某强奸。8月20日中午,南争、许**欲将张某拐卖给淮北市某美容院老板,因价格问题没有谈妥。随后,二人又强迫张某在“澎湖湾”浴池**房间内给罗*波、赵*东提供性服务,并收取罗*波200元嫖资。当天17时许,南争、许**将张某以2800元的价格拐卖给上诉人魏*。魏*收买张某后...(本文书还有5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