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查明,编号scbdhherb17044、46、49号《销售合同》第3.2条约定,森林食品公司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并提完货物;第3.4条约定,交货地点为冰城牧业公司仓库;第4.2条约定,森林食品公司如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年8%的标准,向森林食品公司支付应付款之日至收到价款之日,向北大荒公司支付延期部分价款的延期违约金,并且由此给北大荒公司造成的损失含可期待利益均由森林食品公司承担。
一审期间,森林食品公司为证实其已经不具备履约能力,举示了2018年5月2日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2018年4月11日,冰城牧业公司院内车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98,400元。
北大荒公司二审庭审中认可,其在从刘*处取得两份担保函之...(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