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龙滨酒厂、龙滨实业公司转制过程中,安置职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如何承担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应依据工业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及《职工稳定协议书》予以处理。经审查,该两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解*以下焦点问题:
一、华德公司、龙滨酒厂应否承担安置职工及处理历史遗留费用及承担范围。本案中,华德公司辩称双方在龙滨酒厂、龙滨实业公司转制过程中约定,仅对78名未安置职工在194万元安置费用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本院对《职工稳定协议书》及《产权转让协议》予以审查,其中《职工稳定协议书》约定:“华德公司同意按政策做好龙滨酒厂78名未安置职工的安置工作,所发生费用从华德公司支付的198万元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华德公司补足”,《产权转让协议》亦约定“龙滨酒厂改制后未安置人员及遗留...(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