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台河中院)(2017)黑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争议焦点的认定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王**所负的债务是否存在夫妻间借款合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问题。刘**一审举示的王**与郭**签订的五份借据及四份还款协议书,均没有刘**的签字,王**系独自筹集资金以自己名义用于经营七台河市桃山区东鹏陶*销售处(以下简称陶*商店),而不是家庭经营,所借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为王**的个人债务。一审判决在关于是否属于夫...(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