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张**,被上诉人省安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省安监局承担。主要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省安监局不负有缴费义务,未支持中爆公司要求省安监局支付系统使用费的主张不当。2005年7月14日,省安监局与中爆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05年《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省安监局负有偿使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推广、组织各级安监部门、企业及相关单位入网和缴费义务,省安监局使用“信息系统”多年,应支付系统使用费。中爆公司举示的审计报告系省安监局单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证据,省安监局不认可该证据应申请重新鉴定。中爆公司工程师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工程师对接时的qq聊天记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一审法院以可能被篡改未予采信不当。中软公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信息中心与省安监局存在利害关系,二者为本案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应采信。二、中爆公司已完成与金安系统对接任务,无违约行为。“信息系统”与金安系统对接是2010年5月7日,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中软公司、省安监局与中爆公司签订的《关于金安应用系统在黑龙江省安监局系统部署及系统对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四方方案》)中约定的协助义务,并非对2005年《协议书》内容的变更或给中爆公司增加新义务。中爆公司已上���数据实现了系统对接,对接工作未完成系由省安监局与中软公司造成的。
省安监局辩称:一、2005年《协议书》约定案涉“...(本文书还有8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