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武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赤峰市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局建管办)、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初头朗镇政府)、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交通运输局、赤峰市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孙*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置成本148029.17元,其中主房重置价为94387.22元,厢房重置价36082.23元,门房重置价17559.72元;生活用品损失180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住宅和院落位于赤峰市××区,被告交通局、交通局建管办是街巷硬化建设项目的业主,被告初头朗镇政府将街巷硬化建设发包给被告盛安公司进行施工。2016年7月被告盛安公司在原告院落外进行混凝土路面施工,由于建设、施工的混凝土道路没有排水设施,施工不合理,路面两头高,中间底,施工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雨水集中流入...(本文书还有5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