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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胜*********与昆明市人*********劳*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4)呈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2
  •  
  • 【案例概要】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第一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审查,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第二组事实认定证据,原告对证据4-7《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书、本人陈述及李*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工商登记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申请书中李*所陈述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4-7,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8、(2013)石劳仲案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内容,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书》系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9、郭**、李*某证词及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该两名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单独定案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会结合其他证据确认本案的法*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0、照片,不予认可,经审查,这两张照片是李**红胜欣有限公司拍摄,本院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工认字(201312056)号《认定工伤...(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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