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赵**、袁*、徐**、北京宏耐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赵**及被告袁*、赵**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告与被告宏耐公司、徐**系雇佣关系,原告自2013年10月至今一直为宏耐公司、徐**做木地板的安装工作,2016年12月18日,被告袁*购买被告宏耐公司的木地板并要求原告到房山区××镇××村南130号(被告袁*的住所地)安装,到现场后因被告袁*家**层的玻璃地板有**没有安装,且被告袁*没有在现场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原告踏空从**层摔到**层,致使原告多处严重受伤,经医院治疗后依然失去嗅觉致使伤残,事发后原告报警,经青龙湖派出所协调无果,根据法律规定,三被告...(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