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王**、第三人马**、第三人北京盛世唐朝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唐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马**、盛世唐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458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装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施工的同时与被告协商索要该工程款,被告拒不理会。在原告施工到本工程款总量的95%的时候,该工程的业主拒绝原告施工并清场,被告对此进行默认。另,该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了许多工程量,需要被告予以确认并支付该变更、增加的工程款,被告拒不理会。
被告...(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