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永聚源宾馆(以下简称永聚源宾馆)诉被告刘**、第三人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大兴华地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永聚源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文**、任**,第三人大兴华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送达起诉状期间,被告刘**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刘**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刘**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聚源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28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16日与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