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大兴华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大兴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兴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代缴的电费7680053.8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40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滞纳金9080506.45元及后续滞纳金(以电费768005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电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0成立以来,一直服务于被告所开发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后双方于2001年5月签订代缴电费协议书,约...(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