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上诉人吴*市安盛民爆有限公司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石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2、驳回石嘴山市港澳商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吴*市安盛民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嘴山市华欣百货商厦有限公司将原置换给石嘴山市港澳商业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调整为华欣百货商厦内的的东边**楼第一柱91.8㎡(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租用)及该面积垂直以上的**楼**号.8㎡,共计183.6㎡(实用面积,不含公摊)的沿街门面房。
二、鉴于前述**楼房产已经出租于他人,出租期限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为避...(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