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何**,男,1962年11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平罗县人,司*,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格日勒图嘎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柴**,男,1958年3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第五居委会。
张**与何**、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8)石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交警责任认定书认定何**超车后急速右转弯驶入太沙路口,原判把急速右转弯改为向右转弯;原判认定申请人在宁夏附属医院的30140元...(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