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六十一师高炮团(以下简称高炮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高炮团在2015年4月以侵权为由起诉再审申请人,高炮团在诉状中明确自认“张**私自开垦土地,并非法占有多年”,称双方没有任何合同。2016年1月高炮团再次以合同纠纷起诉张**,并向法庭出示2004年5月27日《常委会纪要》,证明高炮团与张**之间有合同,且合同已经到期。高炮团在两次诉讼中,就同一事实向法庭做出两次截然不同的陈述,显属恶意虚构、捏造事实,侵害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2、2005年8月张**与高炮团签订了书面《闲置荒山荒地开垦利用合同》,合同期限为十五年。3、2005年张**开发荒地初期,该土地沟壑纵横、沙化严重,无法耕种没有收成,只有巨额...(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