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依法有据,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斯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根据斯奥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宁斯鉴字[2018]第010号)认定水电暖安装工程款为4418251.56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鉴定报告是经合法鉴定机构、有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且庭审期间鉴定工作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此鉴定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其次,鉴定报告按2013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依法有据,鉴定结论正确。根据《关于发布<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宁*(科)发[2013]43号)的规定:“原颁发的《2008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因斯达公司与冯**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后对工程结算标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经调查查明,案涉水电暖安装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14年至2015年,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平公正原则应按2013定额标准取费。二、一审判决认定土建项目工程款为15551338.9元、合同外贴砖项目工程款为3093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案涉土建项目工程已于2015年5月交付使用且现已过工程保修期,斯达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无权扣除质保金。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时代佳苑土建已...(本文书还有5321字未显示)